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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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13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甘豐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相對人甘豐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