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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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陳藝方 被告 黃俊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6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江永楨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語恬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易 字第 321 號(109.09.24)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115 號裁定(109.09.2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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