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4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 鄭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5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420元,並於同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參,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