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8年度婚字第92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