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42號上訴人 徐致佳 被上訴人 陳英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
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