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子明
  相 對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還返公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零捌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陸拾壹萬零貳佰柒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零玖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古振暉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