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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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子明
相 對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還返公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零捌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陸拾壹萬零貳佰柒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零玖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古振暉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