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丙○○○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被 告 甲○○即鄭漢章
春翊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之營業所不明)
兼右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