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9年度壢簡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丙○○○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被   告 甲○○即鄭漢章
        春翊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之營業所不明)
  兼右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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