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中華民國美術著作權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成泉
相 對 人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株楠
相 對 人 林定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31,734元後,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0
號給付工資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於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12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
和解、撤回或其他原因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
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
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
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
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足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具狀聲
請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7317號給付工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
㈠相對人林定業持本院106年度中勞簡字第7號、106年度勞簡
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
執行處聲請對相對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於債權額新臺
幣(下同)224,008元、利息為強制執行,今系爭強制執行
之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等人提起第三人異
議之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強
制執行卷宗及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12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卷宗查閱屬實,經核認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
於法尚無不合。又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依
聲請人之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㈡至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依前揭說明,本院酌定擔保金額
時,應僅斟酌相對人林定業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本院審核系爭強制執行案卷結果,相對人所聲請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固為新臺幣(下同)224,008元及利息,惟系爭執
行事件關於系爭動產目前鑑估總價尚未成,是相對人林定業
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失,依其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即應以
債權額224,008元定之,並以相對人遲延收取上開數額之法
定利率即年息5%利息計算損害。
㈢本件聲請人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依其訴訟標的金
額應適用簡易程序,且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數
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至二審判決即告終結,其期
間可推定為2年10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條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0個月、民事第
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依此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
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害金額為31,734元【計算式:22
4,008元×5%×(2年+10/12)=31,734元,元以下4捨5入
】,是本院認為聲請人應供擔保之擔保金額以31,734元為適
當。
三、至聲請人就相對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聲請停止執行部
分,因相對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在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乃執行債務人身分,並非執行債權人,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國慶
附表:
┌─────────────────────────────────────────────┐
│107年司執字第107317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財產所有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物品所在地││備註│
├──┼────────────┼──┼──┼───────┼───┼───────────┤
│1│原木圓桌(含五張原木椅)│1│組││││
├──┼────────────┼──┼──┼───────┼───┼───────────┤
│2│磁碗及磁甕│各1│個││││
├──┼────────────┼──┼──┼───────┼───┼───────────┤
│3│銅製 關公 雕像│1│尊││││
├──┼────────────┼──┼──┼───────┼───┼───────────┤
│4│木製藝術品(豬)│1│座││││
├──┼────────────┼──┼──┼───────┼───┼───────────┤
│5│石頭(黑色)│3│顆││││
├──┼────────────┼──┼──┼───────┼───┼───────────┤
│6│銅製藝術品(球形體)│1│座││││
├──┼────────────┼──┼──┼───────┼───┼───────────┤
│7│晶石藝術品(原石)│2│顆││││
├──┼────────────┼──┼──┼───────┼───┼───────────┤
│8│黑色面石製茶盤│1│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