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703號
原告 林靖杰
被告 黃金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之戶籍地高雄市仁武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雖原告主張其侵權行為地為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然本件原告狀載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79條請求不當得利,並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認定本院為行為地之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