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蕭烝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列舉式■已於民國■日期轉換■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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