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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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867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沅璟

被告 曾能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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