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8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北簡字第1686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沅璟 被告 曾能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