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07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鍾湄
書記官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怡嘉
法 官王鍾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