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0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被告 陳靖汧陳又緁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07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鍾湄

書記官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怡嘉

           法 官王鍾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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