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9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王永安
被 告 李義仁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966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5月27日下午1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6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64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斐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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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10,649元部分自民國87年4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87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計付新│
│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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