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競業禁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森旺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即 魏鶴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偉倫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