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 姚忠志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雷隆程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8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3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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