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保險給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黃琬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險給付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485元,應徵裁判費7,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