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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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子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子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子文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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