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金柳松旺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憑證所載,貴公司分別於民國98年、10
0年、101年、102年、104年聲請強制執行,其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字第130655號執行無效果,則債務人如曾於債務人郭金柳即松旺行離職,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則貴公司得連續計算應給付金額之依據。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附表一,貴公司自行計算受移轉之金額早於
106年1月17日前即足供清償原債務人對貴公司之債務(第三人給付與否,與原債務是否清償是屬二事),則貴公司利息計算至106年1月17日之依據為何?
三、承上,如貴公司提出之附表一,非實際受移轉之金額,僅為貴公司試算,則請釋明確切受移轉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求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五、債務人郭金柳即松旺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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