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大衛杜夫牌洋菸陸拾包、七星牌洋菸貳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官林政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