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615號聲請人宏巨醫藥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葛萊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5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簡易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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