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告 林森仁 被告 林政國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26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政國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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