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台積固態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左大川 訴訟代理人 廖慧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兆豐國際商業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8月30日│380,000元│0000000││││行竹科竹村分行│竹科竹村分行│││││││ 周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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