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甲○○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46,9
3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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