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13號原告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57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5月1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