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28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2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五號
聲請人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八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二七四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九號、同年度判字第二三六六號判決及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號(下稱原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與前次聲請再審時所主張者無何差異,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以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者,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之原因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最近一次裁判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已如前述,從而其請求廢棄本院前此歷次裁判,即無庸審究。另聲請人所引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九號解釋與本件無,尚難資為聲請人有利之認定,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高秀真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藍獻林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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