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盗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二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關於盜匪、準強盜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認上訴人甲○○有如原判決事實欄一之㈡㈢㈤所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該部分不當之判決,論上訴人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又犯竊盜罪,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脅迫,均累犯,分處有期徒刑八年及三年二月,已於理由欄內詳細敘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說明上訴人前後二次盜匪犯行,一次既遂,一次未遂,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從其一重依盜匪既遂罪論處。而上訴人所犯盜匪罪及準強盜罪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均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泛詞指摘原判決如此論罪,已有違誤云云,自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之合法上訴理由。綜上所述,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關於恐嚇危害安全、強制、傷害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被訴恐嚇危害安全、強制、傷害部分,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分別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吳昆仁法官李伯道法官陳宗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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