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64號聲請人安合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德榮┌──────────────────────────────────────────────────────┐│附表:97年度除字第5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聯合機電技術顧│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6月3日│12,000元│0000000││││問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002│聯合機電技術顧│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4月3日│3,125元│0000000││││問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