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33號聲請人兆翔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淯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97年度催字第2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鑫河電材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光華│97年7月31日│69,825元│AL0000000││││限公司 吳曾財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