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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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 劉衛桑
張世欽 鄭紀德 陳文棟 吳國楨 王令僑 王達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總面額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代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總面額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廖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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