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月22日起至95年1月1日止,犯連續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703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499號等),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