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85號
原告 魏禎邑
被告 鄭羽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羽庭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黃振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85號
原告 魏禎邑
被告 鄭羽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羽庭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