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1號
原告億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倫
訴訟代理人周庭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銀青 間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依據及相關證明(如居間契約書)。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