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簡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王文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國維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