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林瑞甄 代理人 洪嘉呈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雷仲達 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財育 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