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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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96號原告 吳倩儀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芳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