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8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至清償日止,第一個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第二個月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起每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