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丙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