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8日下午3時,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
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及利息貳萬參
  仟壹佰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給付
  肆萬參仟壹佰元,其餘肆拾捌萬元,自九十七年七月起至九
  十七年十一月止,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貳萬元,及自九十七
  年十二月起至九十八年六月止,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伍萬元
  ,及於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前給付參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