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2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2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陸艷娣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柒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9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
者,依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授信明細查詢單及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陸艷娣
法官何悅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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