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小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2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含公示送達費用)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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