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0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慶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15日10
8年度審易字第106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9年7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徐慶鍾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前揭裁定分別於109年8月3日送達被告之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住所,因未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識別能力之同居人蓋章收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是該裁定已生送達之效力。惟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