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8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李東法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徐永享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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