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三五號
原告山多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原告戊○○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原名: 張聖文 )、丁○○、丙○○、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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