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聲請人平安消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萬里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故請提出聲請人為系爭支票權利人之證明文件(如購票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聲請人平安消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萬里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故請提出聲請人為系爭支票權利人之證明文件(如購票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