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853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志偉 、 秦祖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