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24號
聲請人 陳譁圯
相對人萬利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孫安邦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房屋、返還醫療設備、給付租金及其利息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0,050,000元(房屋價額230,000,000元、醫療設備27,650,000元、租金2,40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260,05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