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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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電力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被告 張清煥 上列被告因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戴嘉慧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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