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被告庚○○住台北縣○○鄉○○村○○○鄰○○路○巷○○號被告丙○○被告甲○○住台北縣○○鄉○○村○鄰○○路○○○號被告戊○○住台北縣○○鄉○○村○○鄰○○路○號被告己○○○住台北縣○○鎮○○里○鄰○○○路○○○號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怡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