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電業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