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877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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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87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18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自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626號、第2672號、第3016號),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昌澤書記官李佳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朱自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共零點 伍玖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叁包(驗餘毛重共壹點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注射針筒壹支及吸食器壹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朱自勝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2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53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5月18日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5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毒品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據聲請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於本案未構成累犯)。詎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因於如附表所示時、地,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
書記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及│查獲時地│扣案物品│所犯法條及罪│宣告刑││號││方式│││名││├─┼─────┼─────┼─────┼──────┼──────┼───────┤│一│100年4月│在桃園縣龍│100年4月│無│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陸月│││12日晚間7│潭鄉永興村│12日晚間6││條例第10條第│。│││時15分為警│永安街51之│時30分許,││2項施用第二││││採尿前回溯│5號住處,│在桃園縣平││級毒品罪││││96小時內某│以吸食器燒│鎮市○○街││││││時。│烤方式施用│福壽7巷10│││││││第二級毒品│號為警查獲│││││││甲基安非他│。│││││││命。│││││├─┼─────┼─────┼─────┼──────┼──────┼───────┤│二│100年5月│在上開住處│100年5月│無│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11日於臺灣│,以注射針│11日在臺灣││條例第10條第│。│││桃園地方法│筒方式施用│桃園地方法││1項施用第一││││院檢察署採│第一級毒品│院檢察署,││級毒品罪││││尿前回溯26│海洛因。│以受保護管││││││小時內某時││束人身分報││││││。││到並接受驗││││││││尿而查獲。││││├─┼─────┼─────┼─────┼──────┼──────┼───────┤│三│100年5月│在上開住處│同上│無│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陸月│││11日於臺灣│,以吸食器│││條例第10條第│。│││桃園地方法│燒烤方式施│││2項施用第二││││院檢察署採│用第二級毒│││級毒品罪││││尿前回溯96│品甲基安非│││││││小時內某時│他命。│││││││。││││││├─┼─────┼─────┼─────┼──────┼──────┼───────┤│四│100年6月│在上開住處│100年6月│朱自勝所有施│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柒月│││15日上午9│,以注射針│15日下午5│用剩餘之第一│條例第10條第│,扣案第一級毒│││時許。│筒方式施用│時30分,許│級毒品海洛因│1項施用第一│品海洛因肆包(││││第一級毒品│在桃園縣桃│4包(驗餘淨│級毒品罪│驗餘淨重共零點││││海洛因。│園市○○路│重共0.59公克││伍玖公克)均沒│││││860號前為│)、第二級毒││收銷燬,注射針│││││警查獲。│品甲基安非他││筒壹支沒收。││││││命3包(驗餘││││││││毛重共1.85公│││├─┼─────┼─────┼─────┤克),及其所├──────┼───────┤│五│100年6月│在上開住處│同上│有供(非專供│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陸月│││15日上午9│,以吸食器││)施用毒品所│條例第10條第│,扣案第二級毒│││時許。│燒烤方式施││用之注射針筒│2項施用第二│品甲基安非他命││││用第二級毒││1支及吸食器│級毒品罪│叁包(驗餘毛重││││品甲基安非││1個。││共壹點捌伍公克││││他命。││││)均沒收銷燬,││││││││吸食器壹個沒收││││││││。│└─┴─────┴─────┴─────┴──────┴──────┴───────┘